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和设计所使用的气象参数的鉴证  
 
来  源: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8日 字体显示:
 
 

  一、项目名称:

  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和设计所使用的气象参数的鉴证

  二、依据:

  《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会破坏气候资源,导致气候灾害的,应当提出建议。”

  三、办事条件:

  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批件。

  四、审批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窗口接单受理;

  2、审查申报材料;

  3、根据省气候中心审核结果予以审批。

  六、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目录

  1、提交建设项目资料;

  2、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八、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19号文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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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省气象局法规处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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