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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和设计所使用的气象参数的鉴证
二、依据:
《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会破坏气候资源,导致气候灾害的,应当提出建议。”
三、办事条件:
国家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批件。
四、审批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窗口接单受理;
2、审查申报材料;
3、根据省气候中心审核结果予以审批。
六、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目录
1、提交建设项目资料;
2、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八、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19号文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