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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气象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气象行政许可审查机构等各方面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等活动。
第三条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
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㈢气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各级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其他情形应当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五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能够书面送达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㈡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作笔录;
㈢按照前两项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示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形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㈠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㈡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㈢将要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㈣告知申请人程序上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听证,应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地有限时,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挑选过程应当公正、公开。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
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气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
主持人和听证员总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书记员1名。
第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认为与该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受委托听证的,委托人应向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第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四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㈡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㈢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提出有关证据、理由;
㈤该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质证、辩论;
㈥听取该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㈧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可以向该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听证时间、地点
㈡听证事项;
㈢听证主持人姓名;
㈣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与审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及理由等;
㈥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六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气象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