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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法行使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气象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示公开是指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本单位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各单位公示公开应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㈠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㈡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等。
㈢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㈣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㈤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依据。
㈥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㈦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㈧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㈨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㈩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在窗口公开,让公众查阅。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当地政府公报或有关媒介上,将本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及有关内容公布至少一次。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应常设公布栏向社会公布,对未予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许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的机关要在单位网站上公布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要求气象行政许可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级气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气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在气象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