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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的管理工作,规范施放气球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从事经营性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个人实行资格管理。
禁止无资质单位和无资格个人从事经营性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个人的专业技术、安全知识的培训技术资格认定,从事经营性施放气球的单位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㈡注册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㈣有4名以上经过市(州)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气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㈤有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较强的处理意外事故能力;
㈥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措施。
第六条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向其所在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㈠申请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㈡注册资金证明;
㈢《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㈣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㈤从业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㈥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㈦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㈧施放气球安全责任制度和相应的措施,管理制度等;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之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能当场告之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之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如发现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单位资质评审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至少一年后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九条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施放气球资质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5-9名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必须是单数。
第十条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在每年举办施放气球培训班后的3个月内举行。
评审委员会在举行之前,应委托有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记录考核意见。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
在有效期内,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接受省、市(州)、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执照、《施放气球资质证》、上年度施放气球工作情况总结、内部企业管理及人员变化情况等材料,由发证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施放气球资质证》的相应的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㈠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证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没有出现社会投诉及没有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㈡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施放气球重大安全事故、社会投诉在10次以下及没有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㈢单位资质与所定资质标准差别较大,或者在上一年度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投诉在10次以上,或者上一年度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检的单位,经气象主管机构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报年检的,其《施放气球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五条没有资质年检的单位和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收回其《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十六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重新申请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十七条从事气球施放并已领取《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卖《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报告,指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的正式申请,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单位的基本情况,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情况、人员状况等,应着重说明申请资质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凡过去制定的有关施放气球资质评审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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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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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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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
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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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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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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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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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局制
从业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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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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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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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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