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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为各级政府、森林防火主管机构、林区各单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防灾减灾及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气象、森林防火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防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根据对森林火险天气条件因子预报结果、分级标准及森林防火部门实地观测情况而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五条 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三级森林火险(中度危险)、四级森林火险(高度危险)、五级森林火险(极度危险)。一级、二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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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三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防御指南:
1.林内、林缘人员不得在室外用火、吸烟及从事其它易产生明火的活动;
2.林区野外驾驶、乘车人员及林区居民不得向车(室)外丢弃燃烧剩余物;
3.各类森林防火人员全部进入防火管理岗位;
4.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基层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扑火队伍等进入战备状态。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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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四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防御指南:
1.林区、野外停止一切用火活动;
2.对于危险部位或区域实行封山防火;
3.增加各类森林防火人员数量并延长防火工作时间;
4.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基层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林区村屯进入高度防范状态,扑火队和相关人员进入随时应战状态。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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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五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防御指南:
1.在林区野外停止一切用火的基础上,林区村屯、林内、林缘生产作业点等一律停止生火;
2.当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实行用火管制,切断一切火因素与森林接触的途径,落实应对措施;
3.林区各单位要停止林内的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向所有人员发出示警;
4.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及时启动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所有相关人员和单位都要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第六条 吉林省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在森林防火期内每日天气预报中统一发布,并指明森林火险预警的区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每日与当地气象台沟通,交换当日森林火险监测实况、天气预报信息和可燃物状态,向系统内部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部署基层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由气象、森林防火主管机构负责人联合签发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实行危险程度转换制。当森林火险降至一级或二级状态时,用发布实际火险等级的办法解除预警。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林区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森林火险应对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制度,并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和方法,全力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信息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当森林火险达到高度危险预警状态时,应当适当增加预警信号的发布频次,努力扩大信息覆盖面。
第九条 各级气象、森林防火主管机构应当共同加强对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组织相应的科学研究和业务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对森林火险的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
第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普及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提高林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火灾防御意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